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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1/11/22   审核人:

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或实验室,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

第四条  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由学校建设后报政府卫生或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为学校生物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科技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及生物安全的二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

第三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等;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八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十二条  注射针头等锐器应经消毒后装入一次性盛器(如金属饭盒)中,与其他生物废物垃圾一起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医学生物废物集中暂存后,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四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保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和过道的地方,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十五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定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生物实验室应当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各生物实验室还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自纠。

第十八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医院等机构所属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由各直属附属医院等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6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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